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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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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构成入户盗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入“户”行为。第二,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第三,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盗窃行为,即盗窃行为已经得手。要认定张某是否实施了入“户”行为,必须正确理解什么是“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户”是指人类日常居住的场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前者为户的功能特征,后者为户的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被认定为“户”。超市既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也不具有户的场所特征。因此,张某没有实施入“户”行为。另外,张某的盗窃行为既达不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也不是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更不是为了盗窃、扒窃目的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认定入户盗窃时,必须注意“入户”的非法性。行为人在未获取户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通常是亲属、朋友之间实施的小额盗窃行为,其行为通常对户内人员的人身威胁较小,应认定为普通盗窃。 3、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中途户主归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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