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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定期述责述德述廉,将本人依法履职、综合品德、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评议和监督。...
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建立廉情评估制度,对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廉洁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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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审判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腐败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书面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公安、司法行政、检察、审判等单位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媒体,通过新闻、评论、公益广告以及文艺作品等形式宣传廉洁文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开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布上述经费的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后,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区(县)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市财政部门预、决算批复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对预、决算之间或者不同年度之间数额变动较大的情况和项目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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