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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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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支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证明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承运人出具的事故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保险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支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5、承运人出具的事故证明;6、保险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保险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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