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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
一、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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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约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
合作伙伴的义务包括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和产权出资,严格按约定方式、金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作伙伴根据合作合同实际支付的出资,在合作企业的出资期间,合作伙伴没有义务增加出资。当然,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全体合作伙伴的决定,合作伙伴可以增加出资,扩大经营规模,弥补损失。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经营执行人的,经营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汇报相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风险提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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