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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XXXX区XXXX路XX号XXX室。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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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增加抚养提起的诉讼: 1、提交起诉状、直接抚养方的身份证件、子女的身份证件以及当前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证据。 2、如果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那么直接抚养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增加,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事实的,应对直接抚养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标的部分的诉讼费不需要当庭交纳,一般情况下将要求在庭后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增加标的部分不予审理)。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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