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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时诉讼费的计算办法 一些法官在当事人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时,常常会以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作为新的标的额来计算诉讼费。但是,因...
答:二审增加诉讼请求,调解不成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4、在第二审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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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对象替换原诉的诉讼对象,从而将原诉替换成新诉。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是在原有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一些内容。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案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考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或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1992年7月1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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