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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定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工程建设中各类定额的总称。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定额的用途和适用范围,由指定机构按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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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仅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技术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改革的关键一步。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
工程建设定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工程建设中各类定额的总称。是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定额的用途和适用范围,由指定的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和颁发执行。工程建设定额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分类,分为劳动消耗量定额、材料消耗量定额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 (二)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分为企业定额、消耗量定额和概算定额。 (三)按适用专业性质分类,分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公路工程消耗量定额、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和铁路消耗量定额。 (四)按制定单位分类,分为全国统一定额、行业统一定额、地区统一定额、企业定额和普通定额。 (五)按定额的用途分类,分为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临时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对工程实施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并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3)工程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5)工程项目所用指南、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参与;工程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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