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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指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水域的污水,实行一级标准。2、排入GB-3838中V.V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水域的污水应符合二级标准。3、排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并执行三级标准。4、排入未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控制污染物总量,确保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污水的排放主要根据以下标准:1标准分级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1.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1和1.2的规定。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2标准值2.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2.2.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2.2.2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2.2.3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其他规定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3.2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3.4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辐射防护规定》。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如下: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空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竣工后的排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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