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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负有以下几项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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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担保人应当承担履行两项义务的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例如,在履行担保义务的过程中,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逃跑或有逃跑企图,或发现被担保人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外出工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告。担保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分别处理。首先,被保证人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不及时到达案件,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被保证人未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程序,需要缴纳保证金和找一个保证人,这名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若出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应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地点而不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现有司法解释,罚款的数额标准为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此外,如果被保证人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此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为限。 另: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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