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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后已经羁押一年,实际执行期限不足一年的,不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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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时的罚金,全部都是指罚金刑,即你所讲的附加刑,以判决书为准。判决书无记载,就说明没有。 2、罚金由由法院执行,委托监狱代收。 3、罪犯减刑条件第一条是“认罪服法”,当然包含了执行判决在内。所以,不交罚金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不“认罪服法”,而不予减刑。 4、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减缴、免缴,但手续有点繁(法院有提成的)。 5、减刑幅度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因缴纳罚金的多少而产生区别。
进了看守所,由哪个办案单位管理,要看案件处于哪个阶段。如果处于侦查阶段,就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管辖;如果处于起诉阶段,就会由法院管辖。以公安机关管辖为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两个借款人(即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在其中一位被监禁的场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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