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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以依据的材料。
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工程款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起诉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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