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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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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因为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尽管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根据报偿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劳动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但是,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免责的话,则是对用人单位的侵害。因此,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设施设备、监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其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房屋差价损失应予赔偿,其属于实际损失。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房屋差价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后合同与前合同之间的差价确定房屋差价损失,或以房价上涨时另购同等条件房屋需多付出的价款,或者房价下跌时另售房屋少获得的价款标准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也叫预期利益损失,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质言之,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必须是将来实际会得到的切实的利益,如果并非实际可以得到的,则属于主观的推测,不能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内。
合伙企业是由多个不同的合伙人共同投资形成的经营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组织起来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形成一个对外的经营整体。但就合伙企业内部来说,虽然合伙使他们有了共同的利益,这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合伙人的利益属性,各合伙人仍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合伙营利要按规定的比例分配于合伙人,经营亏损也要由各合伙人分别承担。因此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对外所欠债务时,依据无限责任的原则,不足部分应按协议规定的比例继续追偿各合伙人所应承担的份额。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使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由于该债务既包括偿债合伙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也包括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所以,当他代为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余额后,他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他们各自的债务份额,弥补他因代偿债务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即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的,“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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