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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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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具体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以夫妻名义所负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有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负的债务都应该视为以夫妻名义所负的债务。例如,为日常生活中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等等所负的债务。 (2)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则为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双方约定财产归自己所有,且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则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关系到家庭以及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也与债权债务人的益息息相关。如果对于这些债务处理不当的话,就有可能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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