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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2.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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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补偿费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对甲方进行该宗地开发建设所发生的前期费用、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等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补偿。土地开发补偿费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毛地价。 2、宗地(含代征地)范围内开发项目按规定应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费用。 3、宗地内因乙方建设而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4、在组织出让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到应由乙方交纳的有关税费。 5、宗地内的市政建设费用。 6、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企业拿地环节需要缴纳的税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征地合同印花税、拆迁补偿合同印花税;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阶段主要需要交纳的税收:土地使用税、成本合同印花税、代扣工程建设方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等税金(建设方为非属地单位),在本地缴纳房地产企业项目销售阶段: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购房方的契税、印花税等,缴纳在本地办理房产证。综合税负率约为收入的10%-15%
1、在开办房地产开发公司时,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印花税、城建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开发商在以招、拍等方式获得土地的时候,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与契税。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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