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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释,但可以提前终止或者减少期限。《公安部关于提前终止或者减少青少年收容期限的批准权限的批准》关于提前终止或者减少青少年收容期限的批准权...
假释是指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实施一定的处罚后,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不会危害社会,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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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进入少年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它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少年犯管教所应当着重对少年犯进行政治教育,道德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收容教养的机构应该就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满14周岁的学生犯罪可以入劳教所。根据我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一)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申请假释。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对象: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假释。(二)法定实质条件:罪犯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关键条件。(三)法定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得有组织、强奸、抢劫、投入十年以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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