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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独立地享有阅卷权。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便可以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前述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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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阅卷权是律师可以及时查阅或者复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的机关,辩护律师可以向相关的机关申请已经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结束案件的相关材料。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律师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提取或者复印,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审理结束的案件的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便利条件,安排标记场所;必要时,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相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结束的案件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提供便利,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法院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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