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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2、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3、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
是指以培养未成年人守法意识和对犯罪的防范意识为目的的教育。它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工作。未成年时期的违法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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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为中小学生创建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成长环境。自1996年起,中国确定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设立这一制度是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自1996年起,“安全教育日”主题分别是:1996年:“全社会动员起来,人人关心中小学校安全工作”1997年:“交通安全教育”1998年:“注重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1999年:“消防安全教育”2000年:“保证中小学生集体饮食安全,预防药物不良反应”2001年:“校园安全”2002年:“关注学生饮食卫生,保障青少年健康”2003年:“大力提高中小学生及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004年:“预防校园侵害,提高青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2005年:“增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2006年:“珍爱生命,安全第一”2007年:“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2008年:“迎人文奥运,建和谐校园”2009年:“加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校园”2010年:“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平安”2011年:“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2012年:“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2013年:“普及安全知识,确保生命安全”2014年:“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2015年:“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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