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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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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或者无线电频率指配证明;(二)拟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三)有明确、合理的用途,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等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无线电监测数据应当作为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技术依据。有关电磁环境的监测数据,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可以查询。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无线电台(站)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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