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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 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时,或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公司法》规定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或其他人。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应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4)公告公司注销公司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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