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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地购房与人同居妻子要求获得补偿

2022-10-21
丈夫外地购房与人同居妻子要求离婚获得补偿夫妻俩经过多年打拼开办公司,并不断拓展业务,不料丈夫却在外地与一名女业务员过起同居生活。妻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丈夫有过错为由,判其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丈夫外地与人同居今年50岁的女子王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与大她一岁的当地男子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夫妻俩患难与共,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较好,同时还在共同打拼中开办了一家公司。后来为拓展业务,丈夫前往深圳发展,并认识了深圳女子辜某,随即将其聘为公司业务员,双方关系日益密切。1998年,王某的丈夫出资与辜某一道,在深圳购房一套,房产证被登记在两人名下,双方各占50%的份额。其后不久,两人在该房内开始同居生活。妻子提出离婚获赔2004年,妻子王某无意中从朋友处得知丈夫包养情人的事实后,身心受到沉重打击,精神几乎崩溃,她与丈夫协商未果后,于今年3月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丈夫赔偿她50万元精神损害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两人离婚。同时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王某夫妇在共同生活中,由于丈夫不尊重夫妻感情,在外与她人同居生活,因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对王某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由丈夫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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