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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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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他们的说法非常合法合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对方全部承担,也就是医疗费8000,当然还有伤残赔偿金等其他费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范围,因为你们是主要责任(如果都是机动车,你们要承担80%责任),考虑到你们是非机动车,所以你们要承担60%责任。因此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范围的赔偿你方承担60%,对方承担40%,是正确的。
一般为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产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有关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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