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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合同终止了,但是,在合同终止日前根据合同已经产生的义务还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按照合同已经产生的权利也能够继续享有。合同终止前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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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旧物回收等,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 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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