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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遮挡牌号的处罚将非常严重。故意遮挡车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驾照记录12分。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九十五条机动车未挂机动车牌照,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驾照、驾照,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充相应的程序,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充相应程序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染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牌照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第九十条机动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新交通法的规定处罚。2、第九十条机动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的,不会被拘留。但可由交警部门处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交规驾驶证扣分细则: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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