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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 2、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股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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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时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与社会上的当事人情况基本相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对于军人在部队期间发生的涉及因身体伤残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一般都视为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特定性、专属性,应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中。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军人发放的复员费、自助择业费等一次性计发费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离婚财产分配方式:一方个人财产不得分割,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而且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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