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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道路上进行的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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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留车辆、物品的移动、保管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物品可能腐烂、变质的,由扣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楼间甬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领有本市号牌、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二)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三)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四)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六)禁止在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广告或在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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