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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计划核定的建筑施工临时用水用户,供水企业擅自接管接表供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供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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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并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执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对达到一定用水量标准的非居民用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核定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计划用水户应当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用水协议;具备条件的,实行银行无承付托收。计划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实际用水量报表和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节水月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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