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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检查有效期限,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以保存证据。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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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二十四条 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固定现场证据后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撤离现场的,应当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疏散现场后,交警应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确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姓名、驾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车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码、道路交通事故形式、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识别书。不符合现场生产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识别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接受的,交警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与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目前,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公安部的规章仅仅是原则规定,执法实践中交警部门遇事故车辆一律做鉴定的一刀切的做法,有望在今后的细化立法中予以解决。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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