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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司法解释如下:并不全是由中级法院管辖,首先,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其次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质及标的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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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简单地说,就是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利。管辖具体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级别管辖是解决应当到什么级别的法院打的问题。目前,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绝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海事、知产等专门法院按有关规定管辖案件。地域管辖是解决应当到什么地方的法院打官司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中对一般地域管辖做出了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区域的,各法院都有管辖权。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标的管辖权是怎么解释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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