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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
合同纠纷适用法有:《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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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律规定非常广泛,包括《》、《》、《民法总则》等,以及相应案由的各类司法解释。《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原则、一般性规定,分则部分规定了比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具体案由的特别规定。另外,如果是合同纠纷,则需要重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果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果是,则需要适用《》、《》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总之,合同纠纷涉及的规定非常多,不仅有一般的规定、也有特别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条法律条文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法律依据: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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