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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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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包括: (1)起诉立案阶段,包括原告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及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等基础证据到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被告在此阶段提出答辩意见,法院确定具体开庭时间; (2)开庭审理阶段,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部分,法庭调查过程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查清案件具体事实,法庭辩论阶段主要针对法庭调查中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此阶段可能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开庭进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判决阶段,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适用,出具法院判决书,任何一方对于一审判决不服,都可以在接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双方都服从一审判决内容,在接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判决生效,双方按照一审判决内容执行即可。一审程序结束,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相同。
1、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军人离婚的程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 (1)首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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