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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夫妻双方均认可一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套房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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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幢四层楼房房产证写的是你的名字,又在你婚后买的,所以形式上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若否定,就要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说明这是你母和姐夫的,才能推翻不是你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这个问题举证是个根本问题。 你开的加工厂,从投资款的来源上看,是你父和母的财产,父的遗产你可继承一部分,母的也没说明是借是赠,就算你妻不否认此事,一般也应视为你母的部分也赠给了你,所以你的小型加工厂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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