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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房子是婚后财产的,所负的债务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房子是有可能保住的。但是如果所欠的债务是一方个人所有的,那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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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债务人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偿还债务的,债权人虽然不能确定债务人的住址,也无法找到债务人本人,但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可能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您当时离婚时已经和前妻约定了该房屋归孩子,请问该房屋是否过户到了孩子名下?请问当时拆迁时的政策是怎样的?是按面积补偿的还是按人头补偿的?既然房屋已经约定了归孩子,则该房屋是由孩子所有的,法律上是不存在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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