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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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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中毒药品、精神药品。行为者故意走私、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者提供毒品的,不构成本罪的,应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其他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关于吸毒的人是否吸毒。注射行为者提供的毒品,注射后是否中毒,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性,即利用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性,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违反规定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行为者不利用职务,医生利用熟悉药品仓库的机会,深夜从仓库偷药后,或者非法持有祖传一样的东西。赠送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到的毒品提供给吸毒者,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以他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者利用职务提供,可以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在从事上述工作后提供。行为者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和精神药,必须免费。有偿提供,包括货币交易。用物易或毒品交换其他劳务,偿还债务的,不是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际上是贩卖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工作场所。公司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公司包括制造商、销售、运输、管理、教育科研、医疗等部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要求行为者知道以下三个方面:1、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毒者。2、知道对方是用来吸食或注射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麻醉药品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和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犯罪对象是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4、客观上,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控制的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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