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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于夫妻身份的消失,共同财产自然失去了共同基础。因此,离婚时...
民事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格式如下: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答辩人: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如下:……(答辩状正文)此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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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答辩状是针对对方诉状列明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进行的,我看不到对方的诉状,因此写答辩状就是无的放矢,建议把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主要证据列出,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答辩了,只有这样才能胜诉。 答辩人:赵某某,女,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新华区高原小区7-9-403室。 一、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1、原告诉称违背事实。 答辩人婚后始终尊重原告父母,反而是原告的父母得知答辩人生女儿后,遭到原告父母的嫌弃,原告父母对答辩人及小孩从来不管不问。 至于原告所诉答辩人谩骂原告父母更是无中生有。 答辩人并没有私自将小孩带回娘家,而是原告将答辩人及小孩送回其姐姐家。 答辩人一个人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及其父母未给小孩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不仅如此,原告还经常向答辩人要钱花。 至于原告诉称欠债高达10万元一事,答辩人从不知晓,也与答辩人无关。 2、鉴于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二、婚生女儿应由答辩人抚养。 答辩人与原告于2006年1月6日生一女儿苏赵君,女儿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并且和答辩人共同生活至今,婚生女儿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给予照顾,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与小孩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现女儿刚刚一周岁多,答辩人认为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应由原告按规定给予抚养费。 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同意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离婚,孩子依法应由答辩人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用。 答辩人: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答辩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XX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XX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兰考县xxx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兰考县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1999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2.5亩集体土地。在2014年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1.35亩,剩余的1亩在谷营乡xxx西未被流转。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X月X日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如果对分割的财产有任何异议的,都是可以走法律的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对于被告在写签辩状的时候就要按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写,必须附带上财产分割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这场官司有胜诉的可能性。
可以在答辩状中表明财产分割的意愿。这样可以在被动的状态下争取主动,有利于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在当事人(己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这本身就使得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1)表明财产分割意愿的利好: 虽然在客观上处于被动状态,主观上依然要争取主动权。所以,在答辩状中表明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态度,可以为法官判决财产分割提供参考条件。(2)不表明财产分割意愿的弊端: 如果不对财产分割表明态度,容易造成忽略性的影响,有可能被法官忽视对己方有利的条件,对己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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