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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遭受损害赔偿

2022-10-30
12月14日,咸丰法院清坪法庭审结一起婚内遭受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雷某某赔偿覃某某伤残赔偿金6000元。覃某某与雷某某于1978年3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18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1年生育一子,1983年生育一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较好,1983年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甚至打架。去年12月9日,双方因故再次发生纠纷,覃某某用菜刀砍雷某某未着,反被雷某某用木板将其致伤,造成覃某某右腕关节活动部分丧失,伤残程度十级。因此,覃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赔偿残疾赔偿金3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婚姻,但由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庭审中,原、被告就离婚和家庭共同财产达成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覃某某要求雷某某对伤残损失进行赔偿遭到拒绝。法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雷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将覃某某致残,侵犯了覃某某的人身权益,覃某某提出离婚的同时,依法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其请求赔偿数额太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覃某某受伤后的损失应为9312元,考虑覃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以及雷某某的经济承受能力,雷某某赔偿覃某某残疾赔偿金6000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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