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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是: 1、承运人应当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按照约定的或者通...
1、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 2、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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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是: 1、承运人应当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承运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收取经物价部门确定的费用。二、享有留置运输的货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条件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托运人或收货人又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三、享有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提存货物,是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货物的情形下,提存的数额应与应收取的费用等值。《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也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四、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承运人在经告知和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货物,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处置该无人认领的货物,处置后扣除运费和其他与货物运输必须的费用,剩余的上缴国库。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的义务: 1、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2、对货物毁损存在赔偿责任; 3、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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