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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首先要看双方对于财产有没有特殊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共同财产。 二、如果双方对于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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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物的处理,首先应明确所给付财物的性质,然后分清情形,区别处理。一种是赠与性质。如当事人表明一方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愿望,给付一些数额较小,价值不太大的财物,这是一种赠与性质,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性质,且是一种附解释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订立婚约时,一方通过婚姻介绍人或本人直接向对方所要的聘金(俗称彩礼)等价值较大的,这类财物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给付的,即对双方具有索要的性质。虽然,在实践中这种索要的性质并不是十分明显,如有的是通过婚姻介绍人从中协调而确定的,对这种情况,也应视为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应综合考虑索要的情节,婚约时间长短及是否造成给付方经济困难等情形,予以酌情返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夫妻离婚时未对财产处理,我的意思是一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的诉讼;三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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