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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以上比例适当降低;违约金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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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一、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与之依法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外)。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理由明确作出了限制规定,即仅限于两类,分别为“因合法出资培训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和合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会因“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二、如何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违约金的约定不是无限的、任意的。是以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为参照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明显或难以用证据证明,则最好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违约金比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通用产品买卖的违约金比例为不履行价款的1%-5%,专用产品为10%-30%。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要证明未按时交钱是有对方原因造成的,否则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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