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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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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规划图纸中标注的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时,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四)疏通、清掏下水管线、污水井;(五)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服务;(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环保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七)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九)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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