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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强索财物的目的不违法,被告人就不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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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段上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所以本案无罪辩护的关键就是犯罪目的上,看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涉及索要的钱财的属性,是家庭共有财产、他个人财产、还是并非他的财产。 2、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为核心的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过程。 3、咨询只解决寻找律师的问题,通过咨询,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千案千变千种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询得明白。 律师工作无休息日,每天5:00到24:点击左侧本律师照片,可以查询到网址)详查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办案杂记、罪名研究、辩护技巧等相关内。
无罪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书写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其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控诉方的公诉书中认定XX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X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XX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 第一,从敲诈勒索罪主观构成要件来看,XX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第二、从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看,XX并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并没有对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第三、从该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来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需要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需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在本案当中,XX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综上所述,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分析,我的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XX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综观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XX对“受害人”实施了威胁或胁迫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XX“强行索要受害人”的财物。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作出X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无罪判决。
本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3)达到立案标准的数额或情节。无罪辩护主要针对以上三个点进行,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点的,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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