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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
一、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哺乳期的子女应当由女方抚养,除非女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如果是父亲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满足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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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B、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C、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一般来说,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这主要是因为孩子还处于幼儿期,需要母亲的母乳喂养,母亲可以给孩子更多的体贴和照顾。当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2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子女的监护权。一般而言,男方优先取得子女监护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性有恶性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儿童成长。 二、女方长期不回家,不履行抚养义务。 三、男性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 四、男方年龄过大,再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则处于良好的生育期。 5、女性有不良习惯或其他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 6、女方收入低,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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