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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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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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