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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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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因为无效婚姻没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视为一般共同财产。即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案件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财产。另外,还有两个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贴。(2)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依靠死者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多抚养死者,可以分配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对无效婚姻,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3、其他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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