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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应当解散。也就是说,合伙到期后如合伙人不继续经营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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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应当解散。也就是说,合伙到期后如合伙人不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终止失效。合伙到期后继续经营,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协议仍有效,合伙期限为不定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理论上应该是没有过期之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合同自动终止”,那么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就自动终止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那么理论上合同一直处于有效的状态,除非双方签订协议明确解除该合同。
过期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应该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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