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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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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量特别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7条:非法销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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