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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及时去拿,超出时间限制默认认定书内容双方无异议,进行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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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了,交警必然通知你要去取认定书,你不去取,交警可视为你以同意事故的责任划分。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不去拿。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即可无需签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是否签字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交付方式。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式:1。直接送达,即当事人在送达收据上签字后交给当事人;2、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以在七日内通过邮局邮寄,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应当明确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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