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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人。 (1)、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对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
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作为证人,但因为存在近亲属的利害关系证明效力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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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真实的亲身经历感知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知道案件的人有作证义务。证人具有客观性。从证人的客观性来看,证人是唯一的。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种感知是有经验的,不能被别人取代。证人身份确定后,不能再作为同案辩护人。如上所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提供的是案件事实,辩护人与案件无关,是委托或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两者履行的义务不同。证人对国家履行义务,辩护人对当事人履行义务。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因此其陈述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有利。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证人不能成为辩护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有精神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备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由合格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记录相关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法条上来理解,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与一般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一样的。证人证言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所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有利还是有害,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判断。这样类型的证人证言应该区分于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这样有利的证言就要涉及到下一项所提及的补强证据规则。我国刑诉法证人证言的补强证据规则:指的是有一些证据由于证明作用比较弱,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与其相互印证使用。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证言、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都属于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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