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资格,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为被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66人已浏览
3,470人已浏览
2,890人已浏览
1,7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