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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尚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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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损毁财物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寻衅滋事损毁财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贵重文物包括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原稿、旧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文物,贵重文物分为一、二、三级,贵重文物是否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多次破坏,多次教不改变的国宝级文物破坏的珍贵文物破坏,国家重点文物保护机构文物破坏严重的文物动机破坏极差等。
破坏的财产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有故意破坏财产的嫌疑。破坏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立案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破坏财产罪是指故意破坏或破坏公私财产,金额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欺诈、抢劫、恐吓、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可以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况较重的,可以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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