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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抽奖券构成盗窃罪。因为抽奖券属于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范畴。未实际承兑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盗窃抽奖券构成盗窃罪。因为抽奖券属于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范畴。未实际承兑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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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偷抽签券,金额达到立案金额可以构成盗窃罪。具体来说,盗窃抽签券的行为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盗窃行为者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行为者盗窃抽签券,即使没有承兑抽签券,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达到了。是否承兑,是否中奖,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素。2、盗窃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行为人采用了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抽奖券非法占有,行为方法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等。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只要达到以上标准,便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而抽奖券价值的认定,要根据其所附着的商品的价值等具体确定。4、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情况下,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的正常人,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盗窃有价证券的数额计算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票面数额、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计算;(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盗窃数额应当按照兑现部分的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但业主不能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开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水平确立证据标准。如果有其他间接性的证据,而且间接性的证据之间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同样可以证明盗窃事实,所以也可以判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的,证据确实足够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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